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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新投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10/3 
核心提示:京津冀采暖季气源未落实 原有取暖设施不准拆


今年秋冬采暖季,京津冀周边地区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生态环境部官网今日(9月27日)显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 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正式印发。其中要求,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


去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一些地区因“气荒”等问题影响群众取暖。今年秋冬采暖季大气攻坚行动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另外,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 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 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记者发现,跟去年方案不同的是,今年散煤替代户采取的是“以下往上”的方式。即,各地完成散煤替代户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上报而制定完成。(中国网)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定州、辛集、济源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1-8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呈现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特别是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预计2018年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上年偏差,空气质量有可能出现反弹。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更有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是《攻坚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动员全民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相关省(市)于2018年9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2018年10月底前报送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从2018年10月起,各相关省(市)和中央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王凤

  电话:(010)66556285

  传真:(010)66556282

  邮箱:dqsgdy@mee.gov.cn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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