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地下室是否可以作为厨房来使用?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第5.4 条“地下室”的有关规定:“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而该条的条文解释为:“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第 4.4.1条制定。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其他房间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不受此限。由于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由此可见,该建筑在进行设计时,是不允许将厨房设置的地下室内的。
二、居民燃气管道是否可敷设至地下室?
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中“前言”的表述:“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可见,该规范对于天然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是允许的。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第10.4条中规定:“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该规范对于家用灶具的设置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对家用燃气灶设置在地下室进行了否定。
同时又对特殊情况作了以下规定:“10.4.4.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该特殊情况又是表述的地上厨房的情况。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第10.5.3条做出规定:“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中“前言”的表述中针对“地下室”的规定仅仅是对于商业用气的规定。另外,根据规范“前规后引”的编制原则,如果允许居民用户的天然气管道敷设到地下室内,也应该在“居民用气”章节进行首先规定而后由“商业用气”进行引用。
三、规范的一致性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2006总则中第1.0.5条规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多种规范结合应按照各个规范都符合的条件进行执行。
四、结论
居民用户的地下室不得作为厨房进行使用,也不能安装天然气用作厨房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