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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新投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5/7 
核心提示:临沂广燃天然气 临沂LNG天然气 首例!江苏开启天然气购销合同专项监督!


     关于开展供气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中石化川气东送天然气销售中心江苏销售部、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供暖季能源供应保障总结暨能源安全储备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江苏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天然气行业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按照国家能源局《2019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有关部署,江苏能源监管办定于2019年4月至6月开展江苏省供气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江苏省内上游供气企业(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中石化川气东送天然气销售中心江苏销售部、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用户(城市燃气企业、燃机电厂、直供工业用户等)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管,强化落实国家天然气保障供应相关政策和要求,规范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和执行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研究提出完善供气企业公平公正签订和履行供气合同的政策建议。

    二、监管依据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98号);

 (二)《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责任以供定需严格按合同保障和组织供用气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706号)

 (四)《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

 (五)其他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监管内容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重点是2018年天然气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是否全面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是否单独签订采暖季供用气合同,是否存在未签合同供气的情况。

 (二)供用气合同规范性情况。合同是否详细规范、有量有价、是否明确年度供气量、分月度供气量或月度不均衡系数、最大及最小日供气量等参数,年度合同量和基础气量的确定是否公平合理,年度合同量和基础量的价格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是否标明可中断用户政策,明确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三)民生用气合同保障情况。采暖季供用气合同是否明确民生用气量,是否合理确定居民用气、集中供热及公共服务类民生用气需求,是否保障民生用气供应。  

 (四)供用气合同执行情况。供气企业是否履行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保障足额供应。是否按照合同价格供气,是否存在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五)其他情况及有关问题建议。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自201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为部署启动、企业自查、现场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明确专项监管工作内容与要求,拟订实施方案,下发通知文件。4月下旬召开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启动会。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专项监管要求开展自查,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下旬-6月上旬) 

    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供销合同、协议,月度、日计划安排台账,价格结算凭证资料等,并召开下游用户(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总结整改阶段(6月中旬-6月底)  

    汇总整理有关问题,并向相关企业反馈检查意见,跟踪企业整改情况,6月底前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供气企业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管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二)请各相关供气企业明确专项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将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送至我办。   

(三)请各相关供气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编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请于5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加盖公章)报送至我办。    

联系人:朱硕坤

座   机:025-83115272   

手   机:18260044895

传   真:025-83318353

邮   箱:hy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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