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介
产品展示
新闻中心
营销网络
图文中心
人力资源
编者按:6月17日,山西省发改委联合山西省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以下是对《通知》划的一些重点: 一、明确城镇燃气安装收费范围。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成本检查。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当地收费明显偏高(3000元/户以上)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开展成本检查(也可全面调查)。6月30日前将成本调查审核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三、降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通知》要求,全省设区市中心城市、重点县(市)明显偏高、过高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要在2018年底实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明显下降。各市规范降价落 实情况于8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规范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对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住宅,如加装管道燃气设施,按照产权划分,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收费标准由产权所有人与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五、构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依法应当招标的燃气工程安装项目,其招标过程中信息,特别是中标价格必须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城燃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或行政权力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监督检查。明确各级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是规范监管安装市场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