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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例将提高到10%以上,天然气消费量将较目前消费量提高一倍,到2030年天然气消费量占比需提高到15%,天然气消费量可能达到5 000×108 m3,产业发展空间大。随着天然气“十三五”规划的落地以及环保压力的增加,北方各省都在加大“煤改气”的推进力度。全国各地均出现了天然气点供站,这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带来一定压力。
天然气点供站是指在城镇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局部区域,由供气企业通过CNG气瓶车将CNG运送至储配站,经加热、调压后,为单独的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定点供气;或者通过LNG槽车将LNG运送至固定式、橇装式LNG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经气化、调压后,为单独的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定点供气。
2 天然气点供现状及存在问题
①市场方面:需求旺盛,发展迅猛,竞争激烈 因LNG价格是市场化调节,而管道气价格是政府部门调控,在国际LNG价格持续走低,管道气价格调整幅度较小的背景下,LNG比管道气在价格方面存在优势。同时,随着环保压力的加大,部分省出台鼓励政策,加大“煤改气”的推进力度,在管网不到位的地方甚至部分有管网的地方,为了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工商业企业纷纷采取点供模式。因市场容量较大,而点供进入门槛低,故各类企业纷纷进入这个市场,各点供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点供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
②政策方面:各省市政策不统一,差异较大 点供与当前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存在冲突,各省市对点供的政策不统一甚至完全相反。整体来说,北方对点供支持多些,南方限制多些。
③标准规范方面:缺少专门的设计规范 目前国家并未专门针对LNG点供颁布新的比较详细的设计施工规范,气化站的设计仍然执行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些LNG气化站的建设存在防火距离不够,消防水池、实体防护墙未建等现状,造成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情况,安全隐患问题凸显。手续不全就意味着,点供企业可能会随时被查、被关、被停以及面临一旦出事故,企业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风险。 目前T/BSTAUM 001—2017《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已发布,供各地选择采用。
④点供企业方面:存在运营管理混乱,大量无牌、无证企业在运营管理的现象 目前点供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有些采取低价供应甚至价格倒挂供应。为了减少费用降低成本,出现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作业人员配置不足以及应急抢险设备设施配置不足等情况。甚至有的点供企业没有相应的燃气经营经验和资质,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缺乏。
⑤用气企业方面:存在建设手续不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 目前有些点供站设计、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有的甚至没有委托设计单位设计,项目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导致很多点供站无法办理相应建设手续,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⑥管理方面:有些用气单位还存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少或不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未经过培训等问题。
3 加强天然气点供的安全管理措施
3.1 政府层面
政府层面:既要为点供站简化手续,又要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职责。
天然气点供站因规模小、建设快、客户需求急,如果完全按照LNG气化站或门站的要求来办手续,很多点供站很难办齐。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根据点供站的特点简化一些手续,如:在用气企业红线范围内作为企业自用气的点供站,是否可以不办理规划手续,只备案?为了解决环保问题和企业用气价格的问题,地方政府既要简化手续流程,鼓励点供的发展,又要监管点供企业及用气企业,不能听之任之。如从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员是否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方面监管企业。能否制定针对点供站特性的监管办法?做到监管到位,而不是监管卡死[1]。
3.2 企业层面
企业层面,天然气点供业务包括作为点供站建设主体的用气企业和作为点供站供气运营主体的供气企业2个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重点探讨企业如何加强点供站的安全管理。
3.2.1 用气企业的安全管理
①建设前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②建设阶段 a.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图纸; b.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c.建设单位委托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施工; d.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报告; e.到质监部门申请压力容器登记和检测,取得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 f.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竣工安全评价报告; g.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竣工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③用气阶段 a.用气设备的有关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b.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2.2 供气企业的安全管理
①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点供站的各项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
②在点供站投产试运行阶段 a.点供站投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包括实物、竣工资料、设备资料等。 b.点供站正式运行前,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进行试运行调试,调试前各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各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投产。 c.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明确点供站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应急预案,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及工艺流程图和紧急疏散图等张贴在明显位置。 d.点供站投产运行前应备齐操作工具、检测设备及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齐全。 e.点供站投产运行前,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投产作业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审批。应严格按照审批方案作业。 f.需进行氮气置换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按程序置换和试验,试验应合格,投产前应确保LNG储罐预冷合格。 g.点供站投产运行前,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对点供站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熟悉本点供站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点供站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工艺、设备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方法,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及应急处理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并定期参加复审。
③日常安全管理[1-2]
a.人员管理方面 点供站应合理配置人员并按相关要求持证上岗,确保满足日常安全运营的需要;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消防管理;应合理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天然气储气量小于等于600 m3的点供站可不设置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站实体围墙上应安装防盗网且必须安装声光报警(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4.5.12条规定,无人值守的LNG瓶组气化站应每日巡检);天然气储气量小于等于2 400 m3的点供站宜设置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站实体围墙上应安装防盗网且必须安装声光报警并应远传到调度中心或应急抢修值班处,每日至少巡检一次;天然气储气量大于2 400 m3 的点供站应设置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定时、定线对点供站内设备、工艺管道等进行巡检,记录点供站运行参数,确保各参数在设定范围内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b.设备管理方面 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特种设备建档管理;站内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泄漏报警装置应处于正常状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标定,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立即更换;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得高于设计压力,安全阀前的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上锁以防误操作;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CJJ/T148—2010《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和做好记录;应对站内压力容器所有附件是否完好,压力、温度、储存量是否符合要求,紧固件连接是否牢固可靠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合理配置并设专人管理,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保养。
c.静密封点管理 投产后及时开展静密封点(静密封点是指运行中静止或不连续运动部件的一个密封点)管理,点供站管理单位应对站内设备、工艺管道等静密封点建立静密封点台账,定期维护点供站内设备,每月至少对所有静密封点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点,确保全站静密封点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创建“无泄漏站”,从而实现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d.其他管理方面 点供站应有明显颜色来区分防爆区域和非防爆区域,分布图应张贴在站内显著位置;生产区内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状态牌、设备编号牌清晰、正确;做好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点供站,对进站的外来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做好火种的控制管理;生产区管道、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扫、清洁,保持良好状态。
④非日常作业安全管理
a.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对作业方案进行审批。作业前应告知用气受影响单位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作业。
b.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时应实行作业许可制。作业现场按要求设立现场监护人,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作业点应有明确的警示和做好相应隔离措施,涉及燃气设施拆卸并有能源释放的作业应进行能源隔断。人员进入封闭空间前应进行含氧量和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紧急作业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c.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d.点供站设施需外委维护保养时,外委维护保养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点供站管理单位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明确维保内容、要求及双方职责等。外委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根据等级按相关程序报批,作业前应告知受影响单位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时,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安排点供站人员做好现场监护,保养完成后,应对保养结果进行验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e.作业中涉及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f.点供站停气、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点供站设施的停气、降压等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需要放散时,应在放散点周边进行监护,并通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点供站停气、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48 h以上通知用户;点供站设施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需要对停气管段或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将管段、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置换合格。
g.点供站通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点供站新建管网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方案实施;点供站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或通气作业。
⑤应急管理
a.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点供站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b.在用气单位红线内的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用气单位签订安全联防协议,并建立联合应急志愿消防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每半年应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c.点供站应急流程图应张贴于点供站明显位置,点供站作业人员应掌握常用应急处理措施,熟悉应急流程。
d.应建立应急设备档案,设置应急工具箱或工具房,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应急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备用状态。
e.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可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机制,开展应急联防演习,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